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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集成管理系统(IBMS)实施方案

时间:2019-11-27      【作者】 admin    阅读

一、一般规定

 

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弱电工程中的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的工程实施。

 

1.2  建筑弱电工程的信息集成管理系统通常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公共广播及会议系统等信息集成与管理。

 

1.3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的施工应按照工程所约定的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的范围,系统工程投标时约定的系统总体技术路线、集成的技术方案进行。

二、施工准备

 

2.1  系统方案深化的准备

1、方案深化的总体框架应包括系统的网络深化规划、技术路线的深化、系统软硬件的详细配置、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系统的实施功能。

2、集成子系统的功能准备,应详细列出对各集成的子系统的实施功能。

3、集成子系统的接口准备,应详细列出各集成的子系统的物理接口类。通常接口类型易选用RS-232、RS-485、RS-422或以太网接口。

4、集成子系统的协议准备,应详细列出各集成子系统的接口协议,并应和各集成子系统的集成功能要求相匹配。

 

2.2  集成子系统接口协议的准备

1、各集成子系统接口协议的准备,应根据各集成子系统接口协议的案例程序对相应子系统的通讯接口应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

2、测试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身份验证方式、控制字符定义等;串口通讯协议应包含对连接方式、波特率、数据位、校验位、停止位等;以太网通讯协议应包含对传输层协议、工作方式、端口号等。

3、应根据系统深化方案的要求,进行各集成子系统接口协议的开发。

 

2.3  集成子系统的准备

1、各集成子系统的所需集成的功能应满足方案深化的规定。

2、各集成子系统物理接口及数量应满足方案深化的规定,相关系统连接设备的端口数也应满足要求

3、应对各集成子系统所提供的接口协议的实际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是否满足该子系统集成的功能需要。

 

2.4  集成系统的软硬件和连接管线的准备

1、系统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必须按《本规范》第3.4.7和3.4.8节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并填写附录A表A.3.4-2和表A.3.4-3。

2、应根据方案深化对各集成子系统的集成功能要求,进行系统集成界面(组态界面的)的开发。

3、应检查各集成子系统连接管道满足接口连线穿线的要求。

4、应检查各集成子系统接口线缆的通断和电气性能,其规格和型号应满足方案深化的要求。

 

 

 

 

三、工程实施

 

3.1  系统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的安装及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  根据和各集成子系统的接口规划,进行集成系统相应通信网络的建立和通信端口的配置。

 

3.3  各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软件的安装及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4  系统集成界面(组态界面)的安装及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5  根据各集成子系统的集成功能要求,进行各子系统集成控制点表的配置及各子系统相互联动点表的配置。

 

 

四、系统调试与试运行

 

4.1  系统调试时应保证系统和各集成子系统的接口通信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中。

 

4.2  系统监视功能的调试:

1、针对采用实时通信方式进行通信协议转换连接的子系统,应将集成系统集成界面上显示的该集成子系统采集的运行数据与集成子系统实际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对比。

2、针对采用数据库通信方式进行数据采集连接的子系统,应在集成系统集成界面上进行该集成子系统历史数据查询,并与该集成子系统的相应历史数据进行对比。

 

4.3  系统控制功能的调试:

1、针对采用实时通信方式进行通信协议转换连接的子系统,应在集成系统的运行控制界面上进行相关控制操作,并与实际设备执行的动作进行对比。

2、应在集成系统的运行控制界面上对能触发联动控制的相关控制进行操作,并与相关子系统的实际设备执行的动作进行对比。

 

4.4  集成系统进行视频监控系统调试时,应将集成系统集成界面上显示的实时视频监控图像与实际摄像设备输出的图像进行对比,并对各种视频监控的控制指令进行操作, 并与相关实际设备执行的动作进行对比。

 

4.5  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集成系统监视数据的错误,应填写集成系统问题报告单。

 

4.6  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集成系统的控制功能的错误,应填写集成系统问题报告单。

 

4.7  系统调试结束前应对所有问题报告进行处理,并应填写集成系统问题处理记录。

 

4.8  系统调试结束后,系统应进行3个月的试运行,对集成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错误信息, 应填写集成系统问题报告单,并对问题报告进行处理,并应填写集成系统问题处理记录。

 

4.9  系统调试质量控制记录,应填写附录表如下:

1、信息管理系统接口调试记录表;

2、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调试计划表;

3、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调试记录表。

 

 

五、系统检测与质量控制

 

5.1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系统检测时应具备条件: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一个月以上试运行;

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3、已完成被集成子系统的系统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4、在系统集成检测时应提供集成实施的过程记录资料;

1)硬件和软件的进场检验资料;

2)集成过程中的各类测试资料;

3)试运行报告,用户签署的功能性验收资料;

4)具备系统使用所需的资料包括:软件使用手册、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系统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

5)给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要遵守的规则,包括:系统和网络安全、数据维护等。

 

5.2  集成管理系统与各子系统之间的检测

1、连接检测

1)检测内容:与子系统间的硬件连接、通信连接、专用网关、接口连接等;

2)检测要求:检测范围应达到100%,被检测项目合格率应达到100%;

3检测方法按照《智能建筑工程定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有关规定执行;

2、数据检测

1)检测内容:实时数据汇总,包括来自各被集成子系统的运行状态数据、控制数据、报警信息数据、物业管理信息数据、试运行相关阶段历史数据及服务信息数据;

2)检测要求:检测范围应达到100%,被检测项目合格率应达到100%,被集成子系统的数据应在集成主机统一显示,显示界面应达到图形化、表格化、汉化的要求,系统集成的数据响应时间及准确率等参数应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3)检测方法:在不低于系统设计运行复核20%的数据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检测,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

 

5.3  集成管理系统联动调试的检测

1、检测内容:在集成平台上,能观察到被集成子系统运行的相关信息,能对被集成子系统的报警信息、设备进行联动控制,以及应急状态的联动控制等。子系统能接受来自集成平台的联动指令;

2、检测要求:检测范围应达到100%,被检测项目合格率应达到100%,系统集成的联动响应时间等参数应达到系统设计的标准;

3、检测方法:在现场模拟各类报警状态信号,在集成平台观察,并根据设计所要求的联动逻辑检测联动效果,联动检测必须达到安全、准确、实时和无冲突。

 

5.4  集成管理系统软件功能检测

1、检测内容:在集成平台上,检测设计所要求的各项集成功能;

2、检测要求:检测范围应达到100%,被检测项目合格率应达到100%;

3、检测方法:采用和用户商定的对应方法。

 

5.5  集成管理系统检测标准

1、实时控制和突发信息的方面的指控应包括:

1)系统最大监控点数;

2)系统数据采集传送时间;

3)系统控制命令传送时间;

4)系统联动命令传送时间;

5)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

2、建筑内各种管理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

集成管理系统应对建筑运营过程中各管理子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提高管理效率且维护方便。通过对运行数据分析、统计、使管理人员能及时了解建筑运行情况,提前做出维护方案,同时对建筑的物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3、建筑内各种服务信息的共享

建筑集成管理系统通过对弱电子系统的集成,能更有效地对建筑物内的各类事件进行全局管理,

提高对突发事件的联动控制,以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

 

 

5.6  软硬件设备安装前的质量控制

1、应对本系统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所提供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2、应对本系统提供的硬件产品进行外观、品牌、型号的检查。

3、系统用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平台软件、防病毒软件必须具有正式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5.7  软硬件设备安装的质量控制

1、应对本系统提供的硬件产品进行通电测试,对设备的连接端口进行测试。

2、需要安装系统软件的设备,应检测系统软件的运行状态。

3、应为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安装最新版本的补丁程序。

4、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的运行方式。

5、系统软件和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关闭过程中不应出现运行错误。

6、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软件通过系统测试后才能安装,应保证配置好的集成子系统通信接口软件的能正常工作。

7、集成系统集成界面的控制点表的配置应与集成子系统的控制点表相一致,以保证集成系统对各子系统的监视和控制的正确操作。

 

5.8  软硬件设备安装后的质量控制

1、应对集成子系统的通讯接口软件采集的子系统运行参数和子系统设备实际运行数据进行正确性核对。

2、集成系统的集成界面的监视和控制功能的操作时不应出现运行错误。

3、应完整记录系统硬件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网络地址的配置、系统软件的参数配置和系统操作密码等。

 

5.9 系统检测与质量控制检测记录,应填写附录表如下:

1、信息管理系统监测记录表;

2、信息管理系统联动功能检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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